豫头条|有他们,才有热气腾腾的河南

作者:潮州市 来源:天津市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07:22:16 评论数:

亚里士多德列举了三类生活,即享乐的生活、公民大会的或政治的生活、沉思的生活。

20世纪,西方法学三足鼎立,其中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了特别研究。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当提倡义、利并举,以义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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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有信教自由、意见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对民众也要用法律加以约束和制导,使之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很紧密地联系起来。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把富者以新的力量。对于公益性强而利润较低的行业如公交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亦应国有国营,从而通过国家平衡利益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4页。

当权力结构发生变动时,往往相伴着宪法的修改或更新。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1715-1771)这样写道: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统治。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地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分别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几乎不可能从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利,但另一方面,近期知识产权利益的损失,却使发展中国家赢得了相对改善的贸易环境,因而也符合其长远利益。(注:见我国现行《刑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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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他较早地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1978年国务院发布、1984年国务院修订《发明奖励条例》曾经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这种利益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时,就会物极必反,不平等要重新变为平等。

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时删除了上述规定,取消了原来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从而兼顾物质和精神两种利益。国际法上要求国家作为利益主体承担各种义务,目的就是使特定国家的局部利益服从人类生存的共同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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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给予被承认为在法律中占支配地位的权利以优先权。按照爱尔维修的说法,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冲突,说穿了是一个利益冲突。

他同边沁的区别在于,不着重强调个人利益,而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因而被称为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早期社会法学派的代表。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题为转变契机的。立法和司法中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是将局部利益凌驾于总体利益之上的一种突出表现。)他初步认识到:现实中到处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公平观和权利观,因而,仅仅用抽象的理性法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认识现实中的国家和法。(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9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568页。

美国社会学冲突理论代表科林斯指出: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第128-129页。

其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其实,任何一种权力也都是受利益支配的,并且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私营经济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私营企业主就是改革中产生的新的利益主体。利益,是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时刻拨动人的心弦,左右人的行为。

)体制转轨要求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伴随着新的利益群体的不断涌现。20世纪开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宣称所有权为义务,为了社会利益可以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后者有信教自由、意见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长期存在着义、利之争,直接关涉到对道德与法律功能的不同看法。

冲突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相对立的各方。

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

三、各种利益选择的一般标准 法律通过对利益的调整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到17世纪初的古典自然法学创立阶段,荷兰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从利益的角度定义了国际法。

这种新的认识,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5页。私人利益即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参见郭道晖:《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学习列宁的法制思想》,载《法学评论》,1992年第4期。

进入 付子堂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利益 法律解释 利益标准 。(注: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如前所述,利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利益主体也因利益内容的不同而各有其归属。)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观念的形成,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正因为有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存在与社会变迁才有其可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即通过确认公民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身份权或公民对某种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发现人、发明人身份权,从而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同时,其中又包含着一定的物质利益,如取得奖金、获取技术或版权转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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